撰稿人:梁辰
一、纠纷起因
2006年夏天,Z女士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2008年夏天,因集团业务调整,A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将Z女士安排至B公司工作,Z女士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2015年秋天,集团业务再次调整,张某将Z女士安排至C公司工作,担任集团总裁,Z女士与C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2021年1月,因C公司一直未按时足额向Z女士支付工资,Z女士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Z女士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书仅支持了其在C公司工作5年对应的经济补偿金,未将其在A公司和B公司工作期间的10年工龄累计计算,C公司随即按照裁决书的数额向Z女士支付了5年工龄对应的经济补偿金17万;Z女士但对此非常不解,明明三家公司是关联公司,实际控制人都是张某,为什么工龄没有累加,自己对集团多年的付出没有得到法律上的认可。
员工劳动关系在关联公司间多次迁转,其工龄如何处理?经济补偿金对应的工龄如何计算?遇到这种情况,您别着急,百伦律师教您一招,代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接受Z女士的委托,指派我所刘婷婷、周思辑律师承办,在仲裁裁决书对Z女士不利的情况下,一审中指导客户搜集三家公司关联性的证据,最终依法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案情回顾
2006年夏天,Z女士入职A公司,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2008年夏天,因集团业务调整,A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将Z女士安排至B公司工作并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2015年秋天,随集团业务再次调整,张某将Z女士安排至C公司工作,并与C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
律师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查询,张某持有A公司 100%的股权,持有B公司 65%的股份,公司A、B、C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张某一人,其办公地点也在同一处。其次,根据上述三公司为原告提供的工作名片来看,三公司制作的员工名片在字体、颜色、格式均一致并都带有B公司的标志。律师认为,根据三公司的公司名称、相同的名片、法定代表人同为一人、相互之间的持股比例、相同办公地点、时间接续的劳动合同以及劳动者从事相同的工作内容来看,足以证明三家公司存在关联性。
Z女士在之前的劳动仲裁过程中,仲裁委仅仅支持了2015年至2020年期间工龄对应的经济补偿金。为了维护Z女士合法财产权益,Z女士向法院起诉。其找到百伦律师事务所后,律师协助其重新整理证据,制定诉讼思路,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用人单位除了仲裁程序中已经支付的17万元外,还需要向劳动者支付2006年至2015年期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差额29万元;公司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三、法院观点
法院对于Z女士所持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应当自 2006 年起算的主张予以采信。Z女士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其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应合并计算工作年限的情形,C公司未举证证明Z女士在关联公司间轮流订立劳动合同系Z女士个人原因所致,亦未举证证明Z女士在入职该公司之前已从另外两家关联公司获取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支持Z女士要求的C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差额 29万元的请求。
四、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
五、律师观点
律师认为A、B、C三家公司系同一法定代表人张某实际控制的三家关联公司,Z女士近15年来同时且连续为上述三家公司提供劳动。
在长达15年的工作中,Z女士兢兢业业,始终按照公司和张某的安排完成投资相关事宜,系属于非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至新用人单位,且在之前的劳动合同变动过程中,三家公司从未支付过Z女士经济补偿金,应当合并计算Z女士的工作年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在计算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应予支持。
律师小贴士
社会在发展进步,我们看到企业用工逐步走向规范化,但是也会看到很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面对这些情况,劳动者常常感到困惑和无助,不知道如何有效维权,这也助长了企业用工的不规范行为。劳动者应认真学习劳动人事法律法规知识,知晓自身的权利和义务,积极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的同时要注重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与证据意识。在日常工作中注意保留工作邮箱文件、打卡记录、团建照片、与领导的工作文字记录、会议纪要等关键性证据。如果您遇到了困难,需要帮助,可以第一时间寻求律师的帮助,最大限度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主办律师
周思辑律师,法学学士,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近三年主办并协助办理民商事诉讼案件近百件,业务范围包括:婚姻家事纠纷、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事诉讼。
刘婷婷律师,北京理工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2016年执业至今,专注于婚姻家事案件和企业顾问,致力于为更多当事人提供婚姻家事法律服务和企业顾问服务。
撰稿人 梁辰 北方工业大学 法学专业本科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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