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百伦研究】公司法律顾问业务合同审查实务要点
时间:2022-09-23 浏览次数:620次

法律顾问业务是律师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和行业特点,提供的日常法律服务,服务内容通常包括起草、审核合同及内部规章制度、解答经营中合法合规问题咨询、协助完善治理结构、参与重要事项决策事项等。法律顾问业务既是律师充分了解客户需求,根植行业属性,解决客户实际生产经营需求的重要途径,又是维系客户关系重要方式。合同审查作为常年法律服务的重要内容之一,贯穿客户生产经营各个流程,是实现交易目的,保障客户合同利益,减少和避免法律风险的重要环节。

在实践中,法律顾问业务的服务对象主要包括公司、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本文以公司法律顾问为例,结合既往审阅的各类合同共性,在确保合同合法、有效的基础上,分析合同审查的实务要点与注意事项。

一、主体资格

(一)主体信息准确

为保证公司与合同相对方的主体信息准确,律师需要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工商登记信息网站,核对合同首部、尾部签署主体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等主体信息是否与工商登记信息相符,如不一致,需要提请公司确认相关信息是否准确。如合同签署主体涉及自然人,需明确自然人身份证号、住所、联系方式,并提示公司要求自然人相对方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为进一步明确合同主体信息,需要关注:

一是,为避免公司或合同相对方日后出现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工商变更,导致无法确定当时的缔约主体是否适格,建议于合同首部明确各方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是,为便于合同履行期间各方主体的联络以及发生争议后的往来函件、法律文书送达,建议于合同首部明确各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于合同正文明确通知送达条款,在一方联系信息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变更方应于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及时通知其他各方,确保合同各方联络畅通。

三是,如拟签署的协议为补充协议,各方缔约主体涉及公司合并、分立或注销等情形,建议于合同首部明确该变更方签署既往合同的身份与名称,并于鉴于条款中载明其发生该等变更事项的时间及变更情况,并提请公司予以进一步核实确认;如有条件,建议公司提供发生该等变更的工商变更的档案文件。

(二)合同相对方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

合同的签约各方主体资格具备相应的履行能力,是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实现合同目的的重要保障。律师需要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等网站,查询合同相对方是否存在包括但不限于失信被执行、经营异常、涉及重大诉讼、行政处罚等违法情况,综合判断是否对其履约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判断合同相对方是否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需要关注:

一是,如经网络检索,合同相对方已存在失信被执行、经营异常、涉及重大诉讼、行政处罚等违法情况,律师应结合交易背景、合同内容及各方缔约地位,对公司进行风险提示,并提出初步解决方案或可替代措施。

二是,如合同内容涉及履行资质,如工程施工、特种作业、劳务派遣等,需要核实合同相对方及其人员(如涉及)是否具备相关资质,并于合同正文中明确合同相对方及其人员已具备合法有效的资质,该合同相对方已与其人员签署劳动合同并依法办理保险,要求合同相对方提供相关有效资质证照、作业人员花名册等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备查。

二、合同内容

(一)首部内容完善

无论是从合同审查、合同履行还是合同管理角度,合同首部内容都是快速查找、识别合同内容的重要信息。完善合同首部内容,需要了解公司的业务模式与交易背景,明确公司签署合同的实际需求。律师审查合同时,应注意合同首部内容约定的合同交易背景(如涉及)、缔约地位、合同内容及合同目的是否准确、具体、翔实,并能够简明扼要地概括出合同的基本内容。

起草、审查合同首部内容,需要关注:

一是,如拟签署的合同为既往签署合同的补充协议,应于该补充协议首部内容,明确各方既往已签署并履行的各份合同基本信息,履行情况,各方是否出现违约情形及潜在争议。如存在既往已经签署的补充协议,还应列明补充协议对原合同事项的变更或增补。如涉及合同解除事项,应当列明合同终止日期,双方对于原合同结算款项是否履行完毕等,如有必要,还应明确合同相对方撤离项目现场的期限以及需要满足的具体条件。

二是,如在合同首部涉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应确认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是否准确,是否为现行有效的版本。如依据的法律、法规已失效,而又暂无可替代的新法,建议提示公司该项法律、法规已废止失效,如仍需参考,建议调整表述为将该项法律、法规作为参照。

(二)合同条款完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律师在起草、审查合同应当以上述规定为基础及必要条件,确认合同结构是否合理,条款是否完备。同时,根据合同具体内容,亦应结合公司实际经营需求,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同类型合同文本,对照合同结构及条款是否有缺项或遗漏,必要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沟通请教。

为进一步完善合同条款及结构,避免出现因约定不明或理解歧义而导致纠纷,需要关注下列事项是否明确、具体且符合商业惯例:

一是,质量及验收标准。根据不同类型的合同内容,存在涉及适用国家、地方、行业、企业标准或由当事人约定等多种情形。如适用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建议明确选择其中一项或多项并明确约定适用标准的名称及文号;如适用企业标准或由当事人约定,建议将企业标准或当事人约定作为合同附件予以细化明确。

二是,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合同价款,除应关注价格的单位、大小写一致、是否含税等,建议明确税率及税收的承担方式。结算方式应结合合同标的及公司财务管理规定,对合同结算的方式、周期及付款条件作出明确约定。如涉及向合同相对方付款的情形,建议明确在每次付款前,合同相对方是否应当向付款方提供相应的付款文件,如付款申请书,结算单,增值税发票等。同时,建议明确约定对上述付款文件的具体要求,如付款申请书应具备哪些内容,结算单是否需要经付款方加盖公章确认,增值税发票的类型、开票内容等。在实践中,为便于处理合同结算事项,建议公司根据经验管理的实际需求,拟定制式付款文件文本,并作为合同附件予以体现,在双方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使用。

三是,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首先,履行期限应当明确,为避免歧义,建议合同明确约定履行期限的起止日期;如涉及合同生效日,需要关注合同生效条件,并明确生效日期;如有必要,可在约定的起止日期后注明,具体履行期限以合同一方根据项目进度出具的书面通知为准。其次,履行地点应明确约定具体坐落,而避免某项目现场或某公司等表述。再次,履行方式应当符合拟实施业务的商业惯例,如涉及运输、包装、保险等事项,应予以明确约定上述事项的责任方以及风险转移的条件。

四是,结合具体业务的设计辅助条款。如合同内容涉及广告制作、技术服务、软件开发等,应当关注知识产权条款的约定是否完善,包括但不限于:因履行合同产生的工作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以及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资料、文件不得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悖,不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亦应根据具体业务进行完善与调整。如合同中存在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发生争议时有可能被主张为格式条款的内容,律师应于明确注明各方一致认可合同全部条款均为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存在任何不合理的减轻、免除应当由一方承担责任或不合理地加重另一方责任,排除另一方主要权利的内容,并提示公司在已确认合同相对方在已认真阅读并进行必要咨询,充分理解其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的情况下进行签署。

(三)权利义务对等

在实践中,权利义务条款并非作为合同的必要条款,但为实现合同目的,促进合同全面履行,清晰划分违约责任,建议明确缔约各方权利义务。权利义务对等,即合同缔约各方为履行合同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应当相对匹配,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但需要注意的是,此处所称的“权利义务对等”为相对概念,实践中应充分考虑缔约主体地位、合同内容、交易习惯等因素予以综合判断。

为完善权利义务条款,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所承担的义务及风险超出其所享有的权利,需要关注:

一是,在审查合同过程中,应在充分了解法律、法规对所涉法律行为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各方权利义务予以明确约定。如合同内容涉及特种设备的运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除应在主合同中予以明确运营管理方的安全管理责任,还应当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另行签署安全管理协议,细化运营管理方的各项安全管理责任及实践标准。

二是,应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所承担的义务及风险过重。如在与电信网络传输服务机构签署的有关电话、网络业务合同,提供服务方将“违反法律规定的相关行为”作为违约情形过于宽泛,明显加重了使用服务方的合同风险及所承担的义务,改为“有充分确切证据表明使用服务方存在诈骗、骚扰、涉黄、涉恐、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违法行为”则更为宜。

(四)表述清晰规范

表述清晰规范,包括合同全文应做到表述统一及用词规范。表述统一,即合同中对于同一事物的表述方式应保持前后一致,指代关系明确,避免出现对某一事物表述前后矛盾的情况。用词规范,即合同用语的准确性,避免表述不清、错字漏字的情况。

为规范合同表述,避免表述不当对权利义务的影响,需要关注:

一是,合同条款表述是否存在影响实现合同目的或合同履行的表述歧义,如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关于“过渡期”“交割日”的理解,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关于“质保期”“保修期”及“缺陷责任期”的理解及适用范围等,针对各类型合同中易产生歧义的表述,必要时,添加合同释义予以具体明确。

二是,合同用词表述是否符合民事法律行为及民事法律规范,如合同缔约方为体现其强势地位,督促相对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在合同文本中使用“没收”“罚款”等表述,但此类表述一般适用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规范性文件,运用在民事行为中则属不当,上述表述可调整为“不予返还”“从合同总价款应付未付款项扣除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三、违约责任

(一)结合权利义务约定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审查合同过程中,应根据合同各方所涉权利义务,约定具体且与相关权利义务相互对应的违约责任条款,使其具有一定可操作性。

同时,为避免合同僵局,可结合约定解除权综合设计违约责任条款,且对守约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期限予以明确,如约定“违约方在违反某项具体事项时,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守约方有权随时要求违约方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

(二)明确约定违约金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设置合同违约金条款时,建议根据商业习惯及缔约各方权利义务,就违约方可能发生的特定违约行为可能导致守约方的损害范围及金额进行预估,在此基础上结合违约方需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进行综合确定。

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违约金条款的处理,往往以“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为基本原则,即违约金系以赔偿守约方的损失为主要功能,而非旨在严厉惩罚违约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规定:“违约金超过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确定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如涉及违约金标准约定显著过高的情形,建议提示公司该项违约金标准过高,存在发生争议后不被全面支持的法律风险。

(三)明确损失赔偿范围

律师在审查合同过程中,为维护守约方合法权益,减少因违约而造成的维权损失,通常在合同予以约定损失赔偿范围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行为导致的任何索赔、要求、争议而引起的诉讼费用、律师费、保全费、鉴定费、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金等一切费用、开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常将合同约定的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等同或类同于约定的违约金进行处理。但需要关注下列两点,必要时应予提示:

一是,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即使合同中明确约定诉讼费用由违约方承担的情形,但如出现守约方诉讼请求未全面得到支持的情形,法院仍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各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二是,即使缔约各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应由违约方承担,但在实践中,法院往往会结合当地律师费收费指导标准,以及守约方为维权产生的实际支出的进行综合判断后,最终认定赔偿标准。

最后,合同审查业务因具体合同所属领域之不同而各有其特点,本文仅就公司法律顾问业务合同审查过程中具有普遍共性的事项进行简要分析。在公司法律顾问业务工作中,律师应加强与客户之间的协调沟通,关注客户反馈意见与审查意见之间存在差异,以便更有针对性地了解客户的实际需求,积累实务经验,便于律师工作质量的不断改进与提高。


法律服务热线: 010-58795658

邮箱:bailun@bailunlaw.com

地址: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甲3号通用国际中心A座19层(地铁1号线永安里站C口出向南100米)

官网公众号
Copyright © 2019 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06067084
技术支持:快帮云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