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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伦研究】张丽——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侵占公司财产后的救济方式-以北京市为例
时间:2020-11-11 浏览次数:927次

关于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侵占用人单位财产,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实践中屡见不鲜。但并非劳动者侵占了用人单位的财产,就一定构成职务侵占罪。实务中,用人单位若要采取刑事手段追究劳动者的责任,往往会遇到很多问题。例如,用人单位以销售额作为损失的依据提起控告,经公安机关鉴定后以未达到职务侵占罪的标准而撤销案件,或公安机关以盗窃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经查明变更罪名为职务侵占罪,但因涉案金额未达到追诉标准而决定不起诉。本文通过简要分析用人单位在公司财产被侵占情况下的维权困境,尝试通过民事争议解决程序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并简要介绍此类案件在民事纠纷中的难点和解决方案。

 

一、劳动者侵占公司财产后,用人单位面临的司法困境

很多时候用人单位在遭受财产损失之后,无法将劳动者绳之于法。而造成这一结果的最主要原因不是用人单位不愿意寻求刑事方面的救济方式,更多的是用人单位的控告达不到公安机关要求的立案标准或检察机关的起诉条件,以至于案件在屡次补充材料后最终被退回。 

在面对案件被退回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若放弃申诉是可以凭公安机关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撤销案件决定书》或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劳动者赔偿。但实践中,用人单位经常会遇到“报案无门”的情形,除非劳动者主动承认侵占的事实或用人单位找到相关证人,否则公安机关就拒绝接收材料。倘若用人单位的报案材料被拒收,那么诉诸于刑事手段的救济方式就无法继续进行。面对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又该如何救济?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会转向民事救济途径,但在劳动者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中,法院往往会以“有经济犯罪嫌疑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为由予以驳回。如此一来,用人单位的救济途径就陷入死循环。面对“刑事立案难”的困境,在无法取得公安机关书面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时,用人单位不妨先提起民事诉讼。若劳动者涉嫌犯罪,由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若刑事程序无法启动,就由法院继续审理。至于用人单位应该以何种案由提起民事诉讼,以及在劳动者被认定无罪后(含不予立案和不起诉),用人单位如何追究劳动者的责任,就是本文探讨的重点。

二、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侵占公司财产后的民事救济方式       

笔者通过检索发现,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纠纷中,除刑事犯罪外,在用人单位主张追回损失的民事诉讼中,常见的案由有:劳动争议纠纷、不当得利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及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与前三个案由不同的是,最后一个案由的主体为公司的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以劳动争议纠纷为由申请劳动仲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始于劳动关系,劳动者也正是基于职务行为的便利性侵占公司财产从而造成公司财产损失。从某种意义上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基础还是劳动关系。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这两部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法律中,并未规定因劳动者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只规定了劳动者违法解除合同或者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及竞业限制规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不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换句话说,在法律层面缺乏行之有效的条文的情况下,部门规章给予了补充规定,且各地方也出台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如《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可以在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用。《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中规定了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扣除其工资用以赔偿。

 虽然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填补了法律空白,但上述关于赔偿损失的规定更多的是强调劳动者在执行职务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与本文所述的因侵占用人单位财产造成的损失还是存在差异。前者毕竟是劳动者在执行职务中造成的损失,其前提还是为用人单位的利益,因此在赔偿上兼顾保护劳动者权益,要求抵扣后的工资不低于当地工资标准。而后者纯粹是劳动者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的利益侵占用人单位财产,与前者的出发点截然不同,因此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的全部损失。

 以下通过两个案例,分别从劳动者执行职务造成损失和劳动者纯为自己利益侵占用人单位财产造成损失两个方面进行简要分析。

 在张哲与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2020)京02民终2968号】,张哲作为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时尚公司)的教练,在驾驶小客车时造成赵晓林受伤,后经交通支队认定,张哲负全部责任,赵晓林无责任。因张哲系职务行为,因此赵晓林的各项费用判由东方时尚公司承担。后东方时尚公司以张哲签了《驾驶员安全责任书》为由要求张哲赔偿损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因张哲的行为导致东方时尚公司支付赵晓林13万余元,给东方时尚公司造成了损失。故一审法院根据《驾驶员安全责任书》,综合东方时尚公司的风险分担及经济损失数额,张哲的过错、从事的工作性质及其收入情况,酌定张哲支付东方时尚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在该判决中,二中院认定张哲存在过错,也认可一审法院在分配责任中综合考虑了张哲的具体情况以及用人单位的义务承担。可以看出,法院对劳动者因执行职务中存在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在赔偿金额认定上,会倾向于让用人单位承担更多的责任。

 但在北京华鼎卓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孙心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2018)京0105民初94081号】,孙心怡作为北京华鼎卓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鼎公司)的行政主管,负责物品采购。在其为公司采购电脑中,将公司货款占为己有。后供货商要求华鼎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为此,华鼎公司要求孙心怡赔偿损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因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适当赔偿。孙心怡作为华鼎公司的员工,在华鼎公司已将货款向其支付的情况下,不向一诺公司付款;孙心怡私自占有公司钱款的行为给华鼎公司造成了向一诺公司支付违约金及诉讼费的后果,孙心怡理应赔偿华鼎公司的损失。故华鼎公司要求孙心怡赔偿损失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在该判决中,一审法院认为孙心怡私自占有公司财产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可以看出,法院对劳动者在纯为私利情况下造成公司损失的,支持全部赔偿的审判态度。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在劳动者执行职务中为公司利益和为自己利益造成公司损失截然不同的裁判规则。

 因此,若劳动者因侵占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可以主张赔偿全部损失。     

(二)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提起民事诉讼

 劳动者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将用人单位的财产占有己有没有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返还的不当利益,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虽然法律规定主张不当利益可以要求返还孳息,但在实务中,法院对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返还占有期间造成的利息损失或其他损失是不支持的。

 在北京奥宇模板租赁有限公司与王彦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2017)京0115民初7927号】,王彦军作为北京奥宇模板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宇租赁公司)员工,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奥宇租赁公司的财产共计922000元私自挪作个人使用。后被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决退赔违法所得454750元,但对其中467250元未作处理。为此,奥宇租赁公司要求王彦军返还剩余不当得利。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结合相关证据,对原告奥宇租赁公司主张被告王彦军挪用资金922000元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2016)京0115刑初319号刑事案件中未予处理的467250元,属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因此,对原告奥宇租赁公司要求被告王彦军返还其所挪用资金4672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不当得利之债属于法定之债,返还范围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因此,原告奥宇租赁公司要求被告王彦军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在该判决中,用人单位在刑事审判后又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劳动者返还不当得利,法院在查明事实后对未经刑事处理的部分予以审理,对用人单位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请求给予支持,但对劳动者在占有用人财产期间造成的损失,依据不当得利返还的范围并未支持。

 劳动者在侵占用人单位金钱财产利益方面可以明确返还范围,那么在劳动者侵占用人单位货物及货物已被处置且远低于货物价值,用人单位请求返还的基础不存在的情况下,劳动者又该如何返还?目前我国尚未规定在原物毁损、灭失或者因其法律或者事实上的原因返还不能的情况下,应当返还的不当利益的范围,但是根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在劳动者侵占用人单位财产的行为上,排除公司的正当授权以及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阻却违法性的事由后,劳动者出于为自己利益的非法占有可以推断其存在明显的主观恶意。因此,用人单位在依法行使救济时,除了主张返还非法处置财产所获得的收益外,在不能弥补损失时,还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该损失相当于被非法处置货物的原有价值与非法处置收益之间的差值。

 综上,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侵占造成的财产损失,可以不当得利为由主张要求返还不当利益或赔偿损失。

(三)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提起民事诉讼 

劳动者在侵占用人单位财产这一行为中,侵害的是用人单位对财产享有的所有权,且劳动者的侵权行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具有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因此,在主张救济时,用人单位可以损害赔偿为由请求劳动者赔偿损失。

 以下通过两个案例,分析法院对劳动者自认侵权行为后,用人单位主张财产损害赔偿的裁判态度。

 在北京爸爸的选择科技有限公司与冯文礼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2019)京0105民初69254号】,冯文礼作为北京爸爸的选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爸爸的选择公司)的销售人员,工作期间利用岗位和职务的便利,多次以爸爸的选择公司的名义对外向客户承诺供货或收缴货款,致使爸爸的选择公司遭受损失。后冯文礼签订《赔偿协议书》,明确其侵占公司的行为,并约定了赔偿责任,但冯文礼并未履赔偿责任。为此,爸爸的选择公司要求冯文礼赔偿损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赔偿协议书》,明确被告应向原告赔偿损失77126元。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赔偿,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称在签订《赔偿协议书》后,另发现被告侵占13524元和2700元,并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侵占的货款16224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在该判决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有《赔偿协议书》,因此法院对认定劳动者构成侵占的事实上没有争议,最终支持了用人单位的赔偿请求。

 另外,在北京飞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范文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2015)海民初字第835号】,范文韬作为北京飞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拓公司)的兼职业务员,负责销售建筑保温材料。在范文韬提走飞拓公司的保温材料后,并未将客户支付的货款返回飞拓公司。范文韬曾出具《担保书》,承诺将要回的货款返还公司,否则赔偿飞拓公司的损失。为此,飞拓公司要求范文韬偿还货款。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范文韬作为飞拓公司的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内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将负责要回的款项及时交还飞拓公司。现范文韬未交还货款的行为给飞拓公司造成了损害,故范文韬应该就此承担民事责任。综上,飞拓公司起诉要求范文韬偿还货款之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具体偿还数额,本院根据双方在《担保书》中的约定依法予以核算”。在该判决中,劳动者未将货款返回用人单位,一审法院认定劳动者具有侵占行为,加上劳动者出具过《担保书》承诺返回货款,否则赔偿损失。因此,法院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偿还货款时,在认定劳动者侵占的基础上依据劳动者书面承诺的内容,支持了用人单位的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两个案例都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出具过书面承诺,一定程度上佐证了劳动者侵权的事实并保证了用人单位的财产利益。因此,法院在认定劳动者构成侵占中不会产生争议,对于用人单位的请求也会给予支持。从上述两个案例中可以看出,用人单位若要追究劳动者在财产损害方面的责任,应当尽量保留劳动者书面承诺的证据。如此一来,一方面可以减轻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侵占的责任,另一方面也可以加强法官的内心确信。

 综上,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侵占造成的财产损失,可以损害赔偿为由主张赔偿损失。

(四)以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为由提起民事诉讼

 相比于上述三种救济方式,侵占的主体都是用人单位普通劳动者,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中,侵占的主体基本以用人单位的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为主,而且多数为股东。

 在韩笑与北京圣玛丽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圣玛丽亚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2019)京02民终8168号】,韩笑作为圣玛丽亚公司大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以其有权处分公司财产为由,将公司的拆迁补偿款占为己有,后圣玛丽亚公司以职务侵占罪向房山公安分局报案。房山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随后,圣玛丽亚公司又分别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后撤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将韩笑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拆迁款,一、二审法院支持了圣玛丽亚公司的主张,判决韩笑返还拆迁款并支付利息。该案中,韩笑放大了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混同个人行为与公司行为,以个人名义代表圣玛丽亚公司领取拆迁款后拒不归还,以至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圣玛丽亚公司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在职务侵占罪中,董监高等公司高管一般比普通员工较容易认定构成犯罪,因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他们往往手中拥有经营管理公司的权利,在缺乏有效监督下,易大权独揽,这就给犯罪提供了温床。即使在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公司也会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侵占的事实。而且,针对这类主体损害公司利益,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也往往是以损害公司利益责任为由提起诉讼,与普通员工侵占公司财产而诉诸法律途径提出的案由不同,后者一般以采取本文前面所述三种方式为主。

 所以,在劳动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纠纷中,应当首先判断该员工是否属于公司董监高或股东,后采取先刑后民策略,在确定不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再通过适当的案由,诉至法院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用人单位如何选择民事救济方式

 本文四种民事救济途径中,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较好区分。而另三种案由,则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斟酌,尤其是采取不当得利纠纷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进行诉讼时,法院可能会以“案由错误,本案应为劳动争议纠纷”为由驳回起诉,要求原告遵循劳动仲裁前置程序。而以劳动争议纠纷启动民事程序,因《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着重保护劳动者,对劳动者的赔偿责任有所限制,用人单位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可能不会得到支持。

 因此,在选择诉讼策略时,首先要判断劳动者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以及劳动者是否有过错和过错程度。若劳动者基于职务行为造成用人单位损失,本身又具有重大过错,就以劳动争议为由主张赔偿,如文中东方时尚公司案例;若劳动者利用职务便利将用人单位的财产私自占为己有,就以不当得利和损害公司利益责任为由要求赔偿,如文中王彦军不当得利纠纷案例和韩笑返还拆迁款案例;若劳动者因侵占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并自认过错或承诺赔偿损失,就以财产损害赔偿为由要求赔偿,如文中冯文礼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此外,在劳动者涉嫌刑事犯罪的纠纷中,用人单位采取民事救济途径主张追回损失基本可以得到支持,但若采取刑事追赃程序要回损失恐怕就很难得到保障。因此,实践中还存在刑事审判没有认定的事实,以及经刑事审判后未追回的损失能否再提起民事诉讼的问题,其中对于刑事审判没有认定的事实能否提起诉讼的问题本文上述王彦军不当得利纠纷案例中已略有提及。具体这两个问题笔者将在以后的文章中进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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