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农民工工资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为此国家制定了各种保障措施,因此讨薪的方式也多种多样,其中就包括了劳动监察的行政处罚途径。所谓欠账还钱,天经地义,行政处罚的途径虽然相对简便,却因程序的问题往往导致用工单位损失的不必要扩大,特别是农民工的工资偶现“虚报”问题,而这部分钱一旦支付,再想执行回转往往难度较大。本所律师近期的一起案例便遇到了这样的问题,特此分享以飨读者。
一、纠纷起因
某劳务公司承包了北京某家居广场的施工,完工后劳务公司雇佣的部分农民工存在欠薪情况。因此某工人将劳务公司投诉至劳动监察部门,劳务公司认为该工人讨要的薪金存在虚报情况,向监察部门提出了异议。但劳务监察部门未予审查,直接作出了《行政处理决定书》,将劳务公司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并要求其按工人主张付清工资。
为履行该行政处罚,劳务公司与该工人约谈协商。工人自愿出具《情况说明》,在除去虚报数额后确认了实际欠付的工资数额并同意“收到补足的实际工资后不再追究劳务公司责任”。劳务公司按照双方确认的数额支付了工资,将《情况说明》和工资支付凭证提交劳动监察部门后,监察部门将该公司从欠薪名单中移除。
本以为至此事件已圆满结束,一年后,劳务公司突然收到劳动仲裁立案通知,该工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劳务公司按照《行政处理决定书》中的数额继续支付剩余工资。无奈,劳务公司前往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我所遂指派郭鹏飞等律师承办该案。
二、案情分析
团队律师综合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分析认为:一、无论行政处罚还是劳动仲裁,都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因此欠薪数额这一事实不因存在《行政处理决定书》而改变,如果双方对账的数额与之矛盾,则应当以对账的数额为准。《情况说明》是工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当以其确认的欠薪数额为准。二、劳动监察部门已通过行政处罚的方式处理此事,劳务公司与工人和解属于履行处罚决定书事项,事后监察部门将劳务公司从欠薪黑名单中排除,证明行政处罚程序已经终结,工人无权通过劳动仲裁途径重复处理同一事项。
三、劳动仲裁委员会观点
团队律师将工人出具的《情况说明》、银行流水以及劳动监察部门将公司移出欠薪名单的决定书作为证据提交仲裁委,以证明支付工资数额是经双方共同确认的数额,决定书已经履行完毕,劳务公司不存在欠薪等事实。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情况说明》虽是工人自愿出具,但排除了劳动者权利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劳务公司仍需按照《行政处理决定书》中的工资数额支付剩余工资。
四、法院观点
劳务公司不服劳动仲裁结果,继续委托团队律师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无需支付工人工资。
一审法院采纳了团队律师关于《情况说明》效力的观点,即:工人出具《情况说明》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工人主张既无依据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判决劳务公司无需再支付工资。判决作出后,工人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撤销了一审判决,改为采纳团队律师一事不再理的观点,即:拖欠工资事宜已由行政部门处理,民事诉讼不宜再重复处理,一审判决应予以撤销。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劳仲裁决撤回或驳回起诉后裁决何时生效的解释》规定,劳动仲裁裁决亦不发生法律效力。
五、劳动监察部门强制执行
收到判决后,本以为一切已尘埃落定。却不成想没过多久劳务公司又接到一份法院送达的《行政裁定书》,即法院经劳动监察部门申请,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务公司委托团队律师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认为劳务公司已与工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债权已经消灭,不应再强制执行。
收到异议后,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执行依据是法院作出的准予执行《行政裁定书》,而和解发生在该裁定之前。依据《异议复议规定》第七条第三款规定,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应当通过再审或其他程序解决。劳务公司的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
团队律师分析认为:《行政裁定书》仅是对决定书的确认,实际执行的仍是决定书内容,裁定书自身不能作为执行依据。故本案的执行依据应为《行政决定书》,而行政行为作出即生效,本案应适用《异议复议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法院应通过执行异议程序审查”规定。据此劳务公司已提起复议,目前仍在等待复议结果。
六、结语
本案看似标的小,但涉及人数多、隐含风险大。向工人出具虚报工资承诺的劳务班组领班,将自己的利润加到了工人工资里。放任一名工人通过行政途径取得了虚报工资看似无伤大雅,后续会有更多的工人以此方式多要工资,则劳务公司的损失就有无法控制的风险。这也是团队律师历经三次审理、被申请强制执行后提起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再要求复议的原因。虽然该案至今仍未尘埃落定,但对于劳务公司权力的保护已经起到了示例作用,劳务公司不应欠付农民工工资不假,但是被欠薪一方也不应无限扩大其应得利益。综合本案的各个阶段可以看出,行政部门和劳动仲裁委员会注重效率,注重保护劳动者权益;一审法院更加侧重实体正义,二审法院则认为程序优于实体。对于用人单位的启示则在于,实体与程序并重,饱和式抗辩才能确保万无一失。特别是在行政处罚程序中,更应重视每一次答辩机会,留足充分证据,以备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当然还应看到,所有问题的根源都在于,农民工工资是用工企业的红线,坚决不能拖欠,因此我们在此温馨提示各用工单位,只有不欠薪才是杜绝风险的最佳良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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