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9日,我所杨志立律师、李续丹律师代理的两起中小股东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纠案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判决书中阐明了“上市公司股东未依法公告而召开股东大会属于召集程序重大瑕疵,形成的股东大会决议因侵犯股东的知情权、表决权和救济权等相关权利而不应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立场,并据此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撤销案涉股东大会决议,支持了我方当事人的全部上诉请求。至此,该两起案件圆满收官。
在本案诉讼程序中,各方当事人就股东大会召集主体、召集程序、表决程序、表决内容、诉讼程序等方方面面的事实与法律适用进行了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的展示、陈述、辩论。该案各当事人在庭审中攻守进退之艰难、激烈与精彩,从厚厚的一百二十多页的判决书行文脉络中可窥一斑。
该案件是北京市司法辖区内第一例根据股东申请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采取司法行为保全措施的案件。案件的终审判决对于实践中如何界定“股东大会召集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以及判断何为“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实质影响”具有相当的指导意义。
杨志立主任认为,该案件确定的裁判立场对于保护上市公司中小公众投资者的知情权、表决权、司法救济权具有重要的示范、规范、通范价值,也是司法审判机关对于北京市不断改善营商环境政策导向的一个旗帜鲜明的呼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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