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上半年,从三月上旬的上海疫情到四月中旬的北京疫情,中国的两座一线城市一时间都处于重大的挑战,企业面临较大的生产经营压力,劳动者面临待岗、失业、收入减少等风险,劳动关系不稳定性增加,劳动关系矛盾逐步凸显。在如此严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在不侵犯劳动者权益的前提下,同时又能更好地度过难关呢?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您解读疫情期间用人单位针对居家办公员工的合法降薪途径,期待企业和员工齐心协力、共渡难关。
一、根据政府、街道或者居委会防疫政策,劳动者居家办公,用人单位如何支付工资?
【百伦律师观点】劳动者若能举证自己处于居家办公的状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出勤全额发放工资。
相关法律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法律 适用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
第九条 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家上班或灵活办公,用人单位降低劳动报酬,劳动者要求支付工资差额的,是否支持?
答:除经协商一致降低劳动报酬外,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家上班或灵活办公,一般应视为劳动者正常出勤,对劳动者要求支付工资差额的请求应予支持。
相关案例:
【案例一】中期移动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 0105 民初 16719 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法院认为:2020年2 月 6 日至 18 日杨某因疫情交通管制不能到岗、2 月 19 日到岗后被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要求居家隔离,杨某主张期间均居家办公,并提交了多份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采信,公司亦应正常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
【案例二】李某与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 0102 民初 28821 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称系居家办公,并提交电气沟通群的微信聊天记录,该记录显示:张波曾称“在家办公需要打卡,缺卡或者在家待着的人员,会按照缺勤处理。每个人每天在群里说一下,自己今天做啥了。学习还是做别的工作。”群中亦显示 2020 年 2 月存在培训及考核内容,故本院对李某2月居家办公的主张予以采信。根据前述认定,李某在此期间属于居家办公,公司应按照李某正常提供劳动期间的工资标准向其支付 2020 年 2 月的工资。
【案例三】壹点水(北京)广告有限公司与邵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 02 民终 17423 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焦点为邵某2020 年 3 月 9 日至 3 月 20 日期间是否为居家办公,公司上诉称邵某在上述期间仅是对接部分工作及转发文件,未实际工作,不认可属于居家办公,但依据邵某提交的微信记录等证据,可以认定邵某2020 年 3 月 9 日至 3 月 20 日期间居家办公,视为正常提供劳动,故壹点水公司应依法支付邵某2020 年 3 月 9 日至 3 月 20 日期间工资。
二、用人单位如何与劳动者协商降薪?
1、个别协商
无论是从国家或者各地政府发布的政策来看,均鼓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提倡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2、集体协商
集体协商是指企业内全体员工(一般由工会代表)与企业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开展“集体性”的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的,订立集体合同;该集体合同适用于企业内部的全体员工,即使员工在该集体合同订立之后才入职的,也适用该集体合同。
3、民主协商
一般情况下,调整或缓发薪酬应当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体协商一致,但考虑新冠疫情对各类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造成的冲击,从国家层面到省市级的文件,均鼓励企业通过民主协商程序,引导员工与企业共渡难关,司法裁判尺度应当与前述文件精神、国家政策保持一致。
相关法律规定: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五) 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2、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7修改)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相关案例:
【案例四】林嵩与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川0191民初5124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就协商调薪的事宜,制作了《应对疫情员工工资协商确认表》,提出全体员工固定薪酬减薪15%,待公司生产经营好转后再调整薪资。原告所在的“C端IT中心”二十余名员工签字同意,包括原告在内的三名员工则拒绝签字同意。前述事实脉络符合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的规定,而民主程序协商与个体协商的根本区别在于,民主程序应当以多数同意原则作为协商结论,故绝大多数员工同意的情况下,被告公司受疫情影响通过民主程序协商调整薪酬的行为符合规定,并无不当。同时,被告公司就调整薪酬的方案还向工会发出《征询意见函》并取得了工会的同意,该行为符合前述文件关于鼓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采取调整薪酬”的情形。因此,本院认为,公司作为家具销售企业,于2020年2月份起,受新冠疫情的影响出现了生产经营困难的情形,其通过民主协商程序及与工会协商的程序调整薪酬的行为符合规定,并无不当,有利于“引导企业与职工共担责任共渡难关”。故,在受疫情影响期间,通过前述程序合理调整薪酬的行为,不应视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其次,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民主协商决定有关劳动报酬事宜,于法有据。有关劳动报酬的事项,用人单位也可以通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前述文件所明确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采取调整薪酬”,则是在受新冠疫情影响的特殊期间,为维护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而作出的细化规定,应予采纳。
可见,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体协商不一致时,可以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那我们继续来了解一下职工代表制度。
三、建议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及时成立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
工会是代表职工利益、维护职工利益的群众组织,而工会就是职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工会发挥民主作用的主要形式之一就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形式。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十八条 【工会】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修正)》
第六条第三款: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3、《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召开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总工办发〔2011〕53号)》
第三条 企业工会是企业职代会的工作机构。未建工会的企业召开职代会,应当向上级工会组织报告,在其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
四、职工代表大会成员的选举、组成、补选和罢免
企业可以根据职工人数确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不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五确定,最少不少于三十人。职工代表人数超过一百人的,超出的代表人数可以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至五年。具体任期由职工代表大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职工代表大会因故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决定。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人选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五、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的,企业与谁开展民主协商?
1、企业可以在线上开展民主协商。
企业可通过线上开展民主协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内部办公自动化(OA)系统、微信群组、QQ、钉钉、飞书等;而不是像之前一些裁判狭隘的认为:民主协商一定要召集全体员工开一个大会(这在疫情防控期间非常不现实)。
企业通过线上形式,可以突破传统线下会议时空局限,通过现有技术手段,可以召集全体员工开会,更广泛地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2、企业向工会或职工代表征求意见。
如果,企业未建立工会的,建议在网上公布方案的草案,向全体员工征求意见。
其中的“职工代表”仅指职代会制度中的职工代表,还是包括企业与员工专门此次民主协商推举的职工代表?这一问题仍不明确。建议企业通过向全体员工征求意见的方式,既可以节约协商成本和提供协商效率(不必推举职工代表),也可以规避因推举过程的瑕疵而带来的法律风险。
3、制度出台后,要传达或告知劳动者。
企业通过线上召开会议、听取员工意见后,正式制定出台政策文件;仍然可以通过线上的方式传达或告知所有员工,比如,可以在OA系统、钉钉公告栏、微信群公告栏等途径公布政策文件内容,最好发送至每一个员工的个人电子邮箱、个人微信、个人手机短信,特殊情况下,还需要用EMS邮寄至员工的经常居住地址。
六、律师小贴士
为了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关键一步,全国各地的疫情防控措施逐渐增强,员工居家办公或因疫情原因被迫隔离的情况越来越多,在企业经济效益大幅度下降的经济大环境下,企业为了生存下去,不得已采取了降薪、安排休年假等方式节约用人成本。但若没有合法有效的途径和方式,可能会带来大量的因劳动争议产生的涉诉案件,甚至因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律师建议有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与员工协商疫情期间的降薪事宜,并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同时,在疫情过后,企业可以请律师或法务修订公司的劳动合同,巧妙拆分工资的构成部分,在降低用人成本的前提下,还要注意降薪的合法合规,让企业和员工顺利平稳度过全国一心抗击疫情最后的攻坚期!相信不久的未来,疫情过后,员工能以更饱满的精神面貌为企业最大力度地创造价值。互助互谅,企业和员工才能双赢!
邮箱:bailun@bailunlaw.com
地址: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甲3号通用国际中心A座19层(地铁1号线永安里站C口出向南100米)